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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811-2007《安全帽》国家标准下载

已被阅读35884次 2018-03-0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合并职业用安全帽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其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中通常使用的安全帽,附加的特殊技术性能仅适用相应的特殊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大盖帽、布帽、摩托头盔、防暴头盔、草帽、普通棉帽、军事装备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8成人头面部尺寸

GB/T 2812-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

GB/T 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帽箍可根据安全帽标识中明示的适用头围尺寸进行调整。

3.1.2帽箍对应前额的区域应有吸汗性织物或增加吸汗带,吸汗带宽度大于或等于帽箍的宽

 度。

3.1.3系带应采用软质纺织物,宽度不小于10mm 的带或直径不小于5mm 的绳。

3.1.4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引起皮肤过敏等人体伤害的材料。

3.1.5材料耐老化性能应不低于产品标识明示的日期,正常使用的安全帽在使用期内不能料,原因导致其性能低于标准要求。所有使用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预期寿命。

3.1.6当安全帽配有附件时,应保证安全帽正常佩戴时的稳定性。安全帽应不影响安全帽的正常防护功能。

3.1.7质量:普通安全帽不超过430g;防寒安全帽不超过600g.

3.1.8帽壳内部尺寸:195mm~250mm;宽:170mm~220mm;高:120mm~150mm.

3.1.9帽舌:10mm~70mm.

3.1.10帽沿:《=70mm.

3.1.11佩戴高度:按照GB/T2812-2006 中4.1 规定的方法测量,佩戴高度应为80mm~90mm.

3.1.12垂直间距:按照GB/T2812-2006 中4.2 规定的方法测量,垂直间距应为《=50mm.

3.1.13水平间距:5mm~20mm.

3.1.14突出物:帽壳内侧与帽衬之间存在的空出物高度不得超过6mm,突出物应有软垫覆盖。

3.1.15通气孔:当帽壳留有通气孔时,通气孔总面积为150mm2~450mm2

3.2基本技术性能

3.2.1冲击吸收性能

按照 GB/T2812-2006 中4.3 规定的方法,经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3.2.2 耐穿刺性能

按照 GB/T2812-2006 中4.4 规定的方法,经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3.2.3不颏带的强度

按照 GB/T2812-2006 中4.5 规定的方法,下颏带发生破坏时的力值应介于150N-250N 之间。

3.3 特殊技术性能

产品标识中所声明的安全帽具有的特殊性能,仅适用于相应的特殊场所。

3.3.1 防静电性能

按照 GB/T2812-2006 中4.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度,表面电阻率不大于1*109Ω

3.3.2电绝缘性能

按照GB/T2812-2006 中4.7 规定的方法进测试,泄漏电流不超过1.2mA.

3.3.3侧向刚性

按照GB/T2812-2006 中4.8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泄漏电流不超过40mm,残余变形不超过15mm,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3.3.4阻燃性能

按照GB/T2812-2006 中4.9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续燃时间不超过5s,帽壳不得烧穿。

3.3.5耐低温性能

按照GB/T2812-2006 中4.3 规定的方法,经低温(-20℃)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冲击力值应不超过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按照 GB/T2812-2006 中4.4 规定的方法,经低温(-20℃)预处理后做穿刺测试,钢锥不得接触头模表面,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4.检验

4.1样品

检验样品应符合产品标识的描述,零件齐全,功能有效。

GB2811-2007

检验样品的数量应根据检验的要求确定,表1 规定的各检验项目最小检验数量均为1 顶。

非破坏性检验可以同破坏性检验共用样品,不另外增加样品数量。

检验样品应在最终生产工序完成后,在普通大气环境中至少平衡 3d.

4.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进货检验三类。

4.3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查批量以一次生产投料为一批次,最大批量应小于8 万顶。各项检验样本大小、不合格分类、判定数组见表2 

4.4型式检验

4.4.1有下列情况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4.4.1.1新产品鉴定;

4.4.1.2当配方、工艺、结构发生变化时;

4.4.1.3停产一定周期后恢复生产时;

4.4.1.4周期检查,每年一次;

4.4.1.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4.2型式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4.3样本由提出检验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从逐批检查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判定数组见表3。

4.5进货检验

进货单位按批量对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标识及标识中声明的,符合本标准4.3 规定的特殊技术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无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样本大小按表4 执行,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

表4

 

5.标识

每顶安全帽的标识由永久标识和产口说明组成。

5.1永久标识

刻印、缝制、铆固标牌、模压或注塑在帽壳上的永久性标志。必须包括:

5.1.1本标准编号:

5.1.2制造厂名;

5.1.3生产日期(年、月)

5.1.4产品名称(由生产厂命名);

5.4.5产品的特殊技术性能(如果有);

5.2产品说明

每个安全帽均要附加一个含有下列内容的说明材料,可以儾和印刷品、图册或耐磨不干胶贴等形式,提供给最终使用者,必须包括:

5.2.1声明:“为充分发挥保护力,安全帽佩戴时必须按头号围的大小调整帽箍并系紧下颏带”;

5.2.2声明:“安全帽在经受严重冲击后,即使没有明显损坏,也必须更换”;

5.2.3声明:“除非按制造商的建议进行,否则对安全帽配件进行的任何改造和更换都会给使用者带来危险“;

5.2.4是否可以改装的声明;

5.2.5是否可以在外表面涂数油漆、溶剂、不干胶贴的声明;

5.2.6制造名称、地址和联系资料;

5.2.7为合格品的声明及资料;

5.2.8适用和不适用场所;

5.2.9适用头围的大小;

5.2.10安全帽的报废判别条件和保持期限;

5.2.11调整、装配、使用、清洁、消毒、维护、保养和储存方面的说明和建议;

5.2.12使用的附件和备件(如果有)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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